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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battywong 笔名:一夜熬粥 地区: 深圳 行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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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岳父来袭
2006年的2月份某天,准岳父来了。
他老人家退休在家估计也闲的发麻了,要求和回家去省亲的女儿一起来深圳,幸好我心理承受能力日益增强,才能抵挡住此事给我幼小心灵的冲击。人就这么长大了,家的概念估计也用不了几年就给搭建好了,幸福有点点,感叹也有点点。
同学见之,背后和我说,你岳父看起来蛮憨厚的哦,哈哈,我嫣然,和小样儿我有关的人会有憨厚一说吗?不过还是佩服同学的眼光,能透过层层迷雾直击人性的最深处,不愧是做人事嘀。
晚上吃饭的时候,岳父抖出了他背过几十年的包袱,指着路边一兰州拉面道:上车饺子下车面,我们去吃面。嗯,有见地,不愧是走南闯北的,但是我还是得为我日益发福的身子骨增加点能量呀,光吃面能顶几分钟?老婆见我面有九监九介之色,大头一甩,那里的面太多牛油吃了不舒服,我们去茶餐厅,清淡!暗喜了一下,还是老婆比较体贴入微,刚坐定又闻一声巨响:来份拉面!唉,我执着的岳父呀,为了您老人家这包袱您容易吗?
岳父有一著名的外号,和他憨厚的形象有很大出入,人称雷炮,取的是声如洪钟之意,入夜终于见识。遂慨叹人类语言的巧夺天工,劳动人民的智慧无穷。隔着两扇门,一个走廊,依然听见他老人家用美声在独奏鼾声,细细一听,较为婉转,只是转音之处音色略显单薄。
2006年2月某天的第二天
要回家了,很想尝尝他做的饭菜了,美味,考虑要不要买瓶红酒回家,再次共话葡萄美酒夜光杯,还是周末吧,到时候我也露一手。辛苦了,岳父同志,周末有时间会好好陪你在深圳玩玩的。
新年第一弹
很久没更新了,最近忙的晕头转向,每次回到家中脑袋都是疼的。多亏了亲爱的老婆大人无微不至的关怀,又是煮饭又是拖地又是洗衣的,才让我在温馨的家中能得到很好的休息:)哈哈,老婆是不是觉得不是在说你呀,又被你猜中了,我是说隔壁二狗子家那媳妇儿呢。
老婆,今天是情人节,没啥好送给你的,除了昨晚给你的巧克力以外今晚再送你一个巴粘的吻吧!
嘿嘿,情人节快乐,六周年快乐。
飞镖运动
飞镖运动是正在一项风靡全球的室内体育运动,是集趣味性、竞技性于一体的易于开展的休闲运动项目。飞镖运动起源于15世纪的英格兰,由士兵在战斗间隙向树墩投掷标枪,后逐渐演化成一种小型的室内运动。在欧美及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展得十分普及,每年都有不同规模的比赛。在飞镖运动的发源地英国的7千多个注册的飞镖俱乐部拥有超过8百万的飞镖爱好者,在美国就有15万个飞镖站,热衷飞镖的人已达到2000万。在德国也有20万台飞镖机,每天供飞镖爱好者使用。中国的香港、台湾早已加入世界飞镖联盟组织(WDF)。
飞镖运动传入我国只有近十年的时间,由于其技术简单易于掌握,不需要专门的场地和设施,且运动量适宜,不受年龄、性别的限制,经济实惠,正逐渐被中国的大众所接受。空闲时间扎扎飞镖,不仅可以舒展筋骨,消除疲劳,增强人们的身体协调能力,还能磨练人的意志和提高心理素质。飞镖运动对很多人来说是一项既熟悉有陌生的运动,说熟悉,是因为许多人都知道飞镖,人们从很多的影视作品中可以看到飞镖的镜头,更有很多人家里都备有档次不一的镖盘,闲暇或亲友聚会时也会玩一玩。称其陌生,是因为人们并不了解飞镖本身是一项正式的体育竞赛项目,不了解它有着上百种的比赛和游戏方法,不知道它还有专门的国际组织(拥有50多个成员国的世界飞镖联盟)和各项世界大赛。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人们并不真正了解飞镖运动的规则,还缺乏对飞镖运动进行真正的宣传推广和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与1999年5月26日批准将飞镖运动列为正式体育竞技项目之一。中国飞镖运动协会和北京市飞镖运动协会也将很快成立。首届中国飞镖公开赛于1999年12月29日至31日在天津举办。比赛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飞镖爱好者参加,从此飞镖运动逐渐受到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越来越多的重视,介绍飞镖运动和发布飞镖赛事的文章不断见诸报端,定期于每周三和周六播出的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假日栏目固定安排飞镖节目,经常性地介绍世界飞镖锦标赛等国内外飞镖赛事等等。
飞镖作为一项非常文明、高雅、健康的运动和低消费的锻炼、休闲、交流、联谊方式,特别适合现代都市快节奏、工作紧张的人们对健康生活的需求。同时因其趣味性、对抗性、娱乐性很强,且又不受年龄、性别、身体、场地、气候等条件限制,所以适用场合非常广泛。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飞镖倍受白领阶层和上班族的青睐。被人们与台球、保龄球并称为最具群众性的"三大体育、休闲运动"。飞镖运动训练人的注意力、协调性、精巧性、特别是心理素质。可以缓解紧张的精神压力、消除视觉疲劳、恢复各种原因造成的肌肉酸痛或疲劳、调节全身各脏器的功能。概括来说,飞镖运动有如下九大好处:
1.飞镖运动是一种全身心的运动,办公室的健身效果很好,是现代办公室病的克星。
2.飞镖运动相对射箭、射击来说,有明显的区别,后者为静态瞄准,肌肉伸张到一定程度保持静止,毛细血管不扩张,长期运动可能形成职业病。而飞镖运动过程中有动的部分,也有静的部分,既可以做到锻炼,还可以消除疲劳。
3.飞镖运动也是一种团体运动,有利心理健康,并可为现代人提供社交舞台。
4.飞镖运动中主要参与和收缩的肌肉和关节有指、腕、肘、肩关节、三角肌、肱三头肌、腕、指部肌肉等,特别是对于一些较小的平时很少锻炼的肌肉的训练。运动量不大,还可调整,往返取镖也是一种很好的锻炼过程。
5.锻炼眼力,飞镖运动要求眼睛节奏性的瞄准、放松,对于放松眼睛,缓解眼肌的疲劳有一定好处。
6.飞镖运动可提高神经精确控制肌肉的能力,这种能力到一定程度就不会再增长,高水平的投镖,三支镖可控制在1平方厘米之内。
7.飞镖运动是一项竞技性、对抗性很强的运动,同时休闲性、娱乐性也很强,可以调整心理状态,提高心理素质。
8.飞镖运动可以调整左右脑的平衡,也就是在逻辑思维判断和空间控制方面的平衡。
9.健身作用。
飞镖运动重技巧轻体力、更重心理素质,有对抗而无身体接触,技术精巧、细腻特别适合中国人的生理条件和心理素质。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将来一定会涌现无数优秀选手,在世界体坛这一项目上占举足轻重的地位。
飞镖运动以对场地要求低和器材价格便宜而闻名,我们不提高尔夫和网球等贵族化的运动,单是与一样起源于酒吧的保龄球和台球相比,飞镖运动的消费就要低廉很多。一套达到专业水平的飞镖器材包括麻质镖盘和钨合金飞镖只要人民币500多元就可以了,这只是你一顿饭的饭钱或玩一个月早场保龄球的花费,如果保养得当,镖盘可以使用一至数年,一套飞镖则完全可以使一辈子。当然这是最基本的配置,我们周围有不少飞镖爱好者随着对飞镖痴迷程度的加深,开始热衷于收藏各种飞镖和各类配件,于是钱也会像流水一样地花出去。这就要看个人自己的把握了。
世界知名的飞镖品牌主要集中在飞镖的发源地--英国,它们是Unicorn(独角兽)、Harrows(哈路士)、Winmau、Nodor、Datadart和镖手(Darter)等,美国的则有百威(Budwiser),Accudart等。中国国产的飞镖近年来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主要品牌有天运、天天和嘉宝等三种。
飞镖盘(Dartboard)
又称为镖盘或镖靶。当今世界飞镖生产主要集中在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中国(包括中国台湾地区)等地。镖靶的样式和材质是多种多样的,盘的大小和分区设置也各不相同。购买飞镖盘时要注意尺寸,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条:
1.双倍环外直径=342mm
2.飞镖盘的总直径=457mm
3.有些便宜的玩具飞镖盘比标准尺寸小得多,不适于正式比赛或练习
至于飞镖,一定要有完整的镖针、镖筒、镖杆和镖翼,并且手感十足,重心稳定,飞行线路易掌握。专业选手一般都使用高级钨质镖;介于钨镖与黄铜镖之间的还有银质镖(实际上是镍质的)。它们的好处是因为密度大,所以在重量相同时,钨镖和银镖的镖筒较细。另外这两者硬度更大,不易损坏。
1.镖盘种类
木质镖盘:早期的镖盘多是由软木或榆木制成,在欧美一些很讲究的酒吧里,还能够看到木质镖盘。木质镖盘的保养很麻烦,一般每晚都要把它在水里泡一泡,以防止其干裂变形。
纸质镖盘:纸盘是把纸一圈圈地卷起来,外加铁箍制成。纸盘可以说是最便宜的镖盘之一了。
植绒镖盘:植绒镖盘的主要衬垫材料也是纸,只是在其镖盘植上一层纤维,其特点是经济和美观。
磁性飞镖:镖盘是铁质的,所用的飞镖并没有镖尖,顶端是一块磁性很强的平头磁铁。其特点是安全性好,不会伤人或毁坏家具、墙壁。
麻质镖盘:麻质镖盘是现代最流行、质量最好的镖盘,也是各项正规比赛的指定用盘。镖盘是用麻的纤维制成。英国出产的高级麻质镖盘是用非洲(主要是肯尼亚)的剑麻为材料制成的。中国生产的飞镖的原料多来自海南岛,所以很多人习惯将麻质镖盘称为琼麻盘。麻质镖盘的制作相对其他镖盘更复杂,要用超过10吨的压力将纤维挤压成型,然后外圈用铁箍固定。因此,好的麻质镖盘硬度适中,待飞镖从盘上拔出后,小眼会自动闭合,使得其使用寿命远远高于其他种类镖盘。人们对划分分区的铁丝网的形状和分布进行了不断的改造,麻质镖盘又衍生出以下几种类型:①、三角盘:三角盘并非指盘的形状,而是指铁丝的形状。一盘镖盘的铁丝都是圆形的,三角盘的铁丝则是三角型的。它大大减少了飞镖被铁丝弹出的机率,世界飞镖锦标赛等重大比赛,多使用这种镖盘。②、刀盘:这种镖盘是干脆将一片铁片嵌入盘内,盘面没有固定卡子,更是进一步增加的各个分区的面积并减少了飞镖弹出的机会。③、练习盘:这种镖盘由英国“NODOR”出产,又名为“迷你红心”或“冠军的选择”,它的双倍区和三倍区的间距只有5毫米,几乎是标准镖盘的一半(标准间距为8毫米),双倍红心的面积也只有标准镖盘的一半。称之为练习盘,是因为这并非是正式比赛用盘,而是用于日常练习,许多职业高手的日常练习都使用此种镖盘。④、四倍盘:这是英国著名飞镖厂HARROWS商独家生产的,其得名是因它在标准镖盘的基础上,又在三倍区和红心之间增加了一圈4倍区。这就是说,玩这种盘,一轮3镖的最高得分就不再是180分,而是240分。在英国的一些比赛有使用这种镖盘的情况。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镖盘多为纸质和植绒镖盘,它们的价格很便宜,做装饰品很好看,对促进飞镖的普及确实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如果你使用的是正规的钨合金飞镖并且每天练习的话,它们的寿命应该不会超过一星期。因此,对真正的飞镖爱好者来说,购买这两种镖盘不是经济不经济的问题,而是他们根本没有使用价值。我们强烈建议大家选用麻质镖盘,一是正规,二来是使用寿命长,其性能价格比是最好的。
2.镖盘的保养
正规麻质镖盘的悬挂点在镖盘中心,其数字圈也是可以调整的。在玩过一段时间后,一般为一个星期,应将镖盘旋转一下,不要长期固定打一个分区。有一个错误的说法,就是麻质镖盘要经常用水淋一下,这是错误地沿袭了木质镖盘的保养方法,完全不应用于麻质镖盘。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会使你的盘变得很硬,并且最后隆起变成一个锅盖。镖尖有时扎在铁丝上或磕在地上会产生一些倒刺,一定要把倒刺及时磨掉,防止拔镖时钩出镖盘的纤维。
3.镖靶的挂置方法
1)镖靶应垂直于地面固定悬挂在墙上,红心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为1.73米。深色的20分区应位于中上方。
2)投掷距离为沿地面至镖靶平面延长线2.37米处,从双倍红心的中心点到投掷线正中心点的对角线长度为2.93米。
3)在安装镖靶前,应在墙上先装一个衬板,然后再把镖盘固定在衬板上。也可将飞镖装在一个木盒里固定在墙上。这就是我们说的,先钻两个窟窿,可防止出现200个窟窿。虽然很多飞镖高手不愿承认,但他们确实也会经常把飞镖扎在墙上。如果你嫌麻烦,也可用织物或麻绳围在镖盘四周,既起到装饰的作用,又能保护你的墙壁和家具。我们还见过将废旧的轮胎或救生圈嵌在镖盘外的做法,效果也非常好。
4)镖盘尽量不要挂在门后和通道附近,防止意外发生。
5)另外要注意的一点就是,镖盘要求有很好的照明,并尽可能使镖盘上的飞镖没有阴影。
6)在镖盘的左侧应挂一块记分板。
朱镕基的语言艺术
朱镕基的语言艺术
这是真实发生的事情,发生在朱总理访问日本时,凤凰卫视进行了实况直播:
(一个年青的日本女子问) “昨天我家中被贼偷了,有人说是中国人干的,你对这件事怎么看?”
答: 南桔北枳: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桔生淮南则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枳”。中华民族是知书达理的民族,人民勤劳、善良,在华夏大地创造出了璀璨的中华文明,贵国的先民早在唐朝就曾经拜揭过中华帝国,学习过礼仪和文化。但我想在经历了几千年的洗礼以后,贵国在礼仪上已经遗忘了许多,以至于生长于礼仪之帮的中国人民,来到贵国就有可能迷失本心。我记得战国时晏子出使楚国,曾经说齐国人可以在故园安居乐业,而到楚国却成为盗贼,原因仅在于民风问题。因此我建议贵国的政府应该致力于民众道德礼仪的培养,只有环境好了,才可以杜绝偷盗,才可以从根本上防止贵国人民忘记礼仪廉耻。
分析:南桔北枳用得真是妙不可言!对一心只想攻击别的国家而不思进取的人我们就应该给予狠狠的教育。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自己的衷心拥护自己企业却总是以自己来攻击别的企业看不起别的企业的人虽然是对企业的衷心拥护,但仔细分析就是一种变相的不思进取,就是一种五十步笑百步的的态度,任由这种态度的持续下去,任何一个企业就不会再有前进的动力。微软可以说在IT界可以说是“打遍天下无敌手”,但是他的学习精神什么时候丢过?
(一日本老头问) “我们很多日本人认为南京大屠杀根本没有发生过,你对这件事怎么看”
答: 掩耳盗铃: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首先您的逻辑是错误的。历史是事实,是不能改变的,不是贵国人民,无论多少认为没有发生就没有发生。历史就是历史,是已经发生的事情,任何掩耳盗铃的企图都是徒然的。如果我说大多数的中国人都认为日本其实是中华民族的后裔,日本民族起源于我过秦王朝一个方士携三千童男童女东海寻访仙山的事件,我想贵国政府、贵国人民,和您本人也会觉得这是一件非常荒谬的事情。当然我作为中国总理,也觉得这件事情不能接受,因为在心理上我不能容忍中华民族的后裔数典忘祖。
分析:掩耳盗铃是日本右翼势力的一贯作风,这种态度使日本政府在东南亚国家的心目中一直处于较低的地位。掩耳盗铃是做人做企业最不能有的一种态度,是固步自封的行为,如果企业仍旧在今天的市场上不清楚自己的地位,那么他离破产倒闭也就为期不远了,除非它是像日本一样的“经济强人”,但是即使你是“经济强人”,你也迟早逃脱不了最终被合作伙伴抛弃的命运,就像日本现在因为自己的掩耳盗铃丧失掉许多机会一样。
(一自称日本渔民的年轻人问)“我来自长崎,我们那的水受到了很大的污染,这是由与跟中国*得比较近的缘故,你对这件事怎么看”
答: 疑邻偷斧:您来自长崎,我感到非常的遗憾,为了您失去的亲人,为了遇难死去的长崎居民,为了那些在二战中受到法西斯迫害的民众而哀悼。战争是残酷的,是军国主义者用来满足贪欲的工具,作为爱好和平的人民一份子,我们都应当加以警觉。我在国内的时候也听我国的一些渔民反应过,现在东海打鱼越来越少,他们把原因归为贵国对海水的污染,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是何地,今天您的提醒使我明了 ——原来是长崎。当时我就对那些渔民说,你们这种想法是错误并且愚蠢的,不仔细的反思自己的行为,而将原因归结为外在的原因,是在推卸责任,是非常卑劣和无耻的。古时我国有个预言故事叫做“疑邻偷斧”,非常有教育意义,我希望您能在闲暇期间仔细通,如果有所启发,找到了自己内心的斧头,我们再交流看法。
分析:疑邻偷斧是一种自我发展遇到障碍而又无法自我解脱时往往采取的一种心理作用。日本现在就处于这种状态之下。他给我们的企业的启示就是企业在自我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对自己的周边伙伴“疑人不为邻,邻人不起疑”。对一些确定的事情质疑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对每件事情我们都进行先行质疑的话,那就说明一定是你自己有了问题。我们选择合作伙伴,一定要找到、找准自己心里的那把斧头。
(一观众提问)“台湾人民都不想回归中国,为何你们霸权欺压?”
答: 居心叵测: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我感觉回答起来很容易。讲一个简单的例子,从前有个母亲含辛茹苦大半辈子,总算将自己的子女养育成人,她感到很欣慰,感觉可以松口气,歇一歇。于是对子女说,“来,回到母亲怀抱来,给妈妈捶捶背.“然而这个不肖子,却吃惯了软饭,有奶就是娘,回头就不认这个曾经养育过他而今已经骨瘦如柴的母亲,反而对这星星和太阳大喊妈妈,想喝可乐,想要烧饼。那此时母亲应该如何?回答当然是给他一把掌。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情都有它的规则和限度,台湾问题就是母亲和儿子之间的争吵,别人无权束缚!
分析:一个国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企业也是这样的。台湾只是相当于一个企业或者是公司中的一个比较出众的员工或者是子公司,认为自己有了一点本事就可以尾巴翘到天上去了,孰不知孙悟空本事再大也逃不出如来佛的手心。我们对台湾只是像如来佛收复孙悟空一样,并非是像那些居心叵测的人想象的那样进行“霸权欺压”。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对那些才能出众而又往往不好管教的人总是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章制度来约束他,绝不是什么“霸权欺压”!
朱镕基总理已经下台好久了,但是中国仍旧有好多人怀念这个颇具特色的总理。偶尔从网上的一个bbs上看到这个帖子,在愤怒日本人的刁钻刻薄之后不由得对我们的总理的智慧表示深深的敬佩!敬佩之余,我们也看到了作为一个中国的管理者所具有的大将风范,那么我们的国内的小的管理者——企业的经营者是不是也具有这种意识呢?
我们以手下员工对你有了异心为例吧。当你手下的员工有了异心,一心想刁难你的时候,这时往往是我们的企业内部出现问题的时候,——不是企业制度出了问题就是员工出了问题,上司是不是简单地以开除员工或者是狠狠地批评处理了呢?我们的朱总理在这一方面给我们做出了良好的示范:先给与那些敌对的人物进行狠狠的心理攻击,从心理上把他们压倒,让他们再也无话可说,再也没有什么心理上的优势,然后进行事实上的“教育”,帮助他们“洗脑”,以事实教育他们。这种方式是先从心理上打垮敌人,再从行动上给予事实的整改方案,在具体的企业文化建设之中,这其实是一种文化氛围和文化制度的体现。企业是否能够建设好自己的企业文化,关键在于企业的员工是不是对企业的文化进行了认同和自觉的维护,做到了这一点也就是将企业的文化真正地将地灌输到企业中的每个人身上、心中了。
向朱镕基总理致敬!向他给我们带来的经验致谢!
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术语大全
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术语大全(中英文对照)
资料介绍:
这里的词汇是在最合适的一致性基础上对本书中涉及到的(十国集团和欧共体)中央银行所使用的术语给出解。它不打算对这些术语给出法律定义。应该认识到,它在其他语言中未必能找到完全等同的术语。
咨询轧差(advisory netting): 见状态轧差。
受保支付系统(assured payment system)(aps):一种价值交换系统中的协议其中,及时完成一笔支付指令的结算,需要第三方(主要是银行、银行辛迪加或者清算所)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承诺支持。参见价值交换结算系统。
自动化清算所(automated clearing house)(ach):一种电子清算系统,在系统中支付指令,主要借助磁介质或者通过电信网络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换并由数据处理中心处理。参见清算。
自动柜员机(automated teller machine)(ATM):一种可以让已授权的用户,主要利用机器可读的塑料卡,从其帐户提取现金并可向用户提供不同种类的其他服务诸如余额查询、资金转帐和接收存款的机电设备。ATM可以以联机实时查询授权数据库或者脱机两种方式运行。
银行汇票(bank draft):在欧洲,该术语通常指一种由银行自身兑付的票据。银行汇票由付方在银行购买并发送给收方,收方提交银行汇票给收方的开户银行,收方的开户银行对收方支付。收方的开户银行再提交银行汇票给付方银行并由付方银行偿付。在美国,该术语通常指由银行自身或者从其他银行兑付的汇票或者支票。在银行本票中,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受票人。在银行柜员支票中,一家银行是出票人,另一家银行是受票人。银行汇票可能由银行按其自己的目的签发或者由客户购买并发送给收款人以清偿债。
批处理(batch):一组支付指令和(或)证券转让指令以一个集合在处理点以不连续的时间间隔发送或处理。
受益所有权/权益(beneficial ownership/interest):接收证券或其他金融票据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权益的权利(如收入、选举、转帐权)。受益所有权通常区别于证券或金融票据的法定所有权。参见法定所有权。
双边轧差结算系统(bilateral net settlement system):它是一种结算系统,其参与者的双边轧差结算余额是在每对参与者之间进行结算的。参见净贷记和借记余额。
双边轧差(bilateral netting):双方之间对其双边债务进行轧差的协议。协议包含的债务可能产生于金融合同或转帐交易或者同时产生于两者。参见轧差,多边轧差,净额结算。
汇票(bill of exchange):一种由出票人提交给受票人的书面票据,它要求受票人对出票人或出票人指定的人随时或在规定的日期支付一笔特定的数额。广泛用于金融交易和(当在银行贴现时)获得信用。参见个人汇票。
簿记系统(book entry system):一种在没有票据或者证券实物移动的情况下,能够进行债权(即证券)转让的记帐系统。参见无形化,停止流通。
批量转帐系统(bulk transfer system):见零售转帐系统。
活期借款(call money):是一种借款合同,该合同每天都被自动地重新续约,除非放款人或借款人表示希望资金在短时期内归还。
资本风险(capital risk):见本金风险。
最高限额(caps):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在营业日内对资金转帐或证券转让系统中的参与者可以发生的余额(借记或贷记余,它可能是净额或者全额)约定的量化限额。最高限额可以由参与者根据他向系统中的其他参与者提供的双边信用来确定,即双边信用
限额,或者由系统的经营者或管理转帐系统的机构在汇总一个参与者在系统中可能发生的净借记基础上确定,即发送方的净借记限额。发送方的净借记限额,既可是有抵押的也可以是没有抵押的。
卡(card):见提款卡、支票保付卡、芯片卡、信用卡、借记卡、延迟借记卡、预付卡、零售卡和旅行娱乐卡。
提款卡(cash card):只在ATM或自动提款机上使用的卡(通常,其他的卡也有提款功能,它允许持卡人提取现金)。
自动提款机(cash dispenser):允许客户,主要利用机器可读的塑料卡提取纸币,和在一些情况中也可提取硬币的电子机械设备。参见ATM。
本票(casher’s cheque):见银行汇票。
中央银行信用(流动性)贷款(central bank credit (liquility) facility):可由某些指定的中央银行帐户持有者(如银行)提用的常设的信用贷款。在一些情况中,开户人可主动使用贷款,而在另一些情况中,中央银行可能保留一定程度的决定权。借贷一般在往来帐户中以借款或者以证券抵押担保的透支形式(在一些欧洲国家也叫银行家借贷)或者以传统的票据再贴现形式出现。
中央证券托管(central security depository):一种保管证券的服务,它使得证券的交易可以由簿记系统进行处理。实物证券可以固定地由托管机构保管而不进行实物交割,或是实现证券的无形化(即证券都是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存在)。除了保管以外,中央证券托管可能还包含撮合、清算和结算功能。
凭证(certificate):表明发行者债权、债务或其他未清偿金融债务的实物票据。
链(chaining):在一些转帐系统中(主要是证券系统)用于处理交易指令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对处理转帐交易队列的控制(操纵),以增加用可用资金和(或)证券往来余额(或可用信用和证券借贷额度)结算的转帐交易的数量和金额。
赊帐卡(charge card):见旅行娱乐卡。
支票(cheque):一种由出票人提交给受票人(通常是银行)的书面票据,它需要受票人对出票人或出票人所指定的人随时支付一笔特定的数额。广泛用于清偿债务和从银行提取现金。参见汇票。
支票保付卡(chque guarantee card):作为支票担保制度的一部分而发行的卡。这一功能也可和其他的功能,如提款卡或借记卡的功能结合在同一张卡中。参见支票保付制。
支票保付制(cheque guarantee system):一种对支票,主要是一定限额以内的支票进行担保的制度,商户既可根据对支票鉴发人发行的卡也可能通过商户可以访问的中央数据库确认。确认后的支票由保付卡的发行者、付款人的开户行或者系统的经营者担保。
芯片卡(chip card):也称ic(集成电路)卡或者智能卡。在一张卡中包括用于识别、数据存储或特殊处理的一个或多个计算机芯片或集成电路,通常用于确认个人识别码(pin)、购买授权、修改帐户余额和存储个人档案。在一些情况中,当卡使用一次,卡的存储器就被更新一次,如更新帐户余额。
清算/票据交换(clearing/clearance):清算是结算之前对支付指令或者证券转让指令进行发送、对帐和确认(在一些情况中)等处理,还可能包括指令轧差和产生结算的最终余额。在证券市场中,这一过程常常是指票据交换(clearance)。有时该术语包括(不准确)结算。
清算所(clearing house):金融机构交换支付指令或者其他金融债务(即证券)的一个中心地点或者一种中央处理机制。金融机构根据清算所的章程和办法在指定的时间交换要结算的凭证。在一些情况中,清算所可能作为清算系统的重要订约方,或承担清算系统的金融或风险管理的责任。参见清算/票据交换,清算系统。
清算所资金(clearing house funds):该术语广泛用于美国某些金融市场,主要是指在接收日是临时的而在次日是确定的资金。更特别地是,该词常常是指一些的清算所协定中,在结算清算处理中产生的债务时,由参与者交换的具有次日最终性的货币债权。这种债权主要通过支票、汇票或其他类似的支付工具进行转帐。
清算系统(clearing system):金融机构在同一地点(清算所)向其他的金融机构提交并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换与资金或转帐证券转让相关的数据和(或)文件的一套做法。这种做法经常也包含计算参与者的双边和/或多边轧差余额的机制,目的是便于在轧差或者净轧差的基础上进行金融机构之间债务的结算。参见轧差。
比较(comparison):见撮合。
确认(confirmation):这一广泛使用的术语的特定内涵是市场参与者通知其订约方或者客户有关交易的详情,主要是让他们有时间对交易进行批准和询问。
代理银行(correspondent banking):一家银行(代理)拥有其他银行(委托人)存款并对那些委托银行提供支付和其他服务的一种协议。在一些国家中,这种协议也可称为代理关系。在国际金融中,为外国委托银行保存的余额可以用来结算外汇交易。相互代理的银行关系可能涉及到利用所谓的往来帐户来结算外汇交易。
订约方(counterparty):一笔金融交易,诸如证券交易或外汇掉期协议中的对应方。
信用最高限额(credit caps):见最高限额。
信用卡(credit card):一种表明持卡人有一定信用额度的卡。它使得持卡人能够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购买活动,还能够提取现金;提供的信用可以在规定日期末一次付清,或者只偿付一部分,同时保留部分延期信用余额。任何延期的信用都要计息并且持卡人有时要交纳一笔年度费用。
信用卡公司(credit card company):拥有特定信用卡商标的公司,并且也可能对利用卡服务的成员提供一系列的市场、处理或其他服务。
信用风险(credit risk/exposure):交易中的订约方既不能在法定的时间内,也不能在法定时间以后的任何时间里全额结算其债务时所构成的风险。在价值交换系统中,信用风险通常定义包括重置成本风险和本金风险。
信用转帐(credit transfer):为把资金转给受益人由其使用支配而发出的一笔或者一个序列的支付指令。支付指令及指令中所规定的资金都从付款人/发起者的开户行移交到受益人的开户行,这中间可能要通过若干家作为中介的其他银行,并有可能通过不止一个信用转帐系统来完成。
信用转帐系统(或直接转帐系统)(credit transfer system or giro system): 一种通过发送支付指令及指令中所记述的资金来实现信用转帐目的的系统。
跨国货币结算风险(或赫思塔特风险)(cross currency settlement risk or herstatt risk):见本金风险。
保管(custody):为其他人保存和管理证券和金融工具。
日间信用(或日间透支、日间风险、日内信用)(daylight credit or daylight overdraft, daylight exposure, intraday credit) :一个营业日以内的信用;在日终结算的信用转帐系统中,假定接收了支付指令的机构接收了支付指令并且即使这家机构在营业日结算前不能收到最终资金也按指令的要求行动的话,它就在实事上心照不宣地提供了日间信贷。
借记最高限额(debit caps):见最高限额。
借记卡(debit card):使持卡人能够直接地从他在吸收存款的机构中开立的帐户对其购买活动进行付款的卡(有时还可能结合有其他的功能,例如具有提款卡或支票保付卡的功能)。
借记转帐系统(或借记托收系统)(debit transfer system or debit collection system):它是一种资金转帐系统,其中由付款人生成的或者授权的借记托收指令从收款行转发到付款行并对付款人的帐户扣帐(借记);例如,支票的转帐系统都是典型的借记转
帐系统。
丧失清偿能力(default):出于银行倒闭而非技术或临时性的原因,造成不能根据其合同条款完成资金转帐或证券转让的行为。丧失清偿能力通常用来区分“失效交易”。
延迟借记卡(delayed debit card):它是由银行发行的卡,持卡人可以在一定的已授权限额内赊支其帐户。它让持卡人能够进行购买活动而不需增加其帐户的信用,发生的债务总额必须在一个特定的日期结算。持卡人通常要交纳一笔年度费用。
删除(deletion):一种机制,借此一些或全部发送给丧失清偿能力的参与者和由其提交的转帐指令都从结算进程中排除掉;在轧差机制中,其他参与者的双边、或多边轧差余额、或两者都要重新计算。参见解退。
交割(delivery):证券或金融工具的最终转让。
付款交割方式(或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 system or dvp, delivery against payment):在价值交换结算系统中的一种机制,确保他方在并且仅在他方的资产最终转让发生的同时发生本方的资产最终转让。资产可能包括货币资产(诸如外汇)、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参见价值交换结算系统,最终性转帐。
无形化(dematerialisation):消除实物证券或者代表证券所有权的契约文件以致证券只是以会计记录的形式存在。
直接借记(direct debit):由收款人对付款人的银行帐户发起的事先由付款人授权借记。
直接参与者/会员(direct participant/member):该术语通常指资金转帐或证券转让系统中直接与系统中的其他参与者交换转帐指令的参与者。在一些系统中,直接参与者也可代表间接参与者交换指令。根据不同的系统,直接参与者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结算的参与者。在欧共体的文章中,这一名词具有特定的意思:它是指转帐系统中负责对结算机构(或对其他所有的参与者)结算其自己的、客户的以及所代表间接参与者的支付的参与者。参见参与者/会员,间接参与者/会员,结算参与者/会员。
清偿(discharge):从合同或法律强加的法定债务中解脱出来。
个人汇票(draft):由出票人提交给受票人的,向票据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向出票人自己随时(即期个人汇票)或按规定时间(定期个人汇票)支付一定数额的书面指令。参见支票、银行汇票、汇票。
EFT POS:见销售点(pos)。
电子数据交换(el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商业部门(在一些情况中也有公共行政机构)间对一系列信息类诸如订单、发票、海关报单、汇款通知书和支付的相关数据,以标准格式进行的电子交换。edi信息通过公用数据传输网络或者银行系统的渠道传送。edi发起的任何资金流动都反映在银行系统流动的支付指令中。edifact是联合国的一个机构,负责制定电子数据交换标准。
价值交换结算系统(exchange for value settlement system):涉及资产诸如资金、外汇、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换系统,目的在于清偿结算债务。这些系统可能需要利用一个或多个资金转帐系统来偿清生成的支付债务;资产交换和支付系统间的联接方式可以是手工方式也可以是电子方式。参见付款交割方式。
面对面支付(face to face payment):在同一个自然地点,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通过支付工具交换所实现的支付。
失效交易(failed transaction):通常是由技术性和临时性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结算的交易(如资金转帐或证券转让)。
最终的(最终性)(final (finality) ):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
最终结算(final settlement):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结算。
最终性转帐(final transfer):一种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转帐,它完成转帐债务的清偿。术语“交割”和“支付”都必然包含一次最终性转帐。
直接转帐系统(giro system):见信用转帐系统。
死锁(gridlock):在资金转帐或证券转让系统中,由于一些转帐指令不能执行(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余额),而产生阻碍其他参与者的大量其他指令完成的情况称为死锁。参见失效交易,排队,系统风险。
全额结算系统(gross settlement system):一种按照系统的章程和办法,对转帐指令逐笔结算即没有轧差借记抵付贷记的转帐系统。
垫头(haircut):证券的市场价值与其抵押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出现清理抵押品的要求时,资金的放款方通常采用垫头来保护他免受证券市场价值下降所带来的风险。参见保证金。
赫思塔特风险(herstatt risk):见跨国货币结算风险。
家庭银行(home banking):金融机构的客户可以利用电话、电视、终端和个人计算机作为与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中心相连的电信终端获得的银行业务服务。
IC卡(IC card):见芯片卡。
停止流通(immobilisation):将上市证券和金融票据存放在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其目的在于促进簿记转帐。
打码器(imprinter):在纸销售单据上再次产生持卡人姓名和帐号的机械设备。参见打码票据。
打码票据(imprinter voucher):在卡交易中,客户姓名和卡号都打印在上面的一种需要客户签名的销售单据。参见打码器。
间接参与者/会员(indirect participant/member):与存在分层协议的资金转帐或证券转让系统有关。间接参与者与直接参与者的区别在于他们无法完成一些由直接参与者完成的系统业务(比如转帐指令输入、结算)。所以,间接参与者需要直接参与者为他们服务,代表他们来进行这些业务。在欧共体的文章中,该术语特指转帐系统中只负责对其直接参与者来结算其提交给系统的支付指令的参与者。参见直接参与者/会员,结算参与者/会员,分层协议。
行间资金转帐系统(ifts)(interbank fund transfer system):一种资金转帐系统,其中绝大多数(或全部)直接参与者都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
日内信用:见日间信用。
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转帐(irrevocable and unconditional transfer): 不能由转帐人撤销的并且是无条件执行的转帐。
发行商(issuer):对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负有债务的机构。例如,有权发行和出售证券的公司和政府机构;批准信用证的银行。过去常指发行贷记或借记卡的金融机构。
大额资金转帐系统(large value funds transfer system):系统的参与者对他们自己的帐户或代表其客户进行的大额资金转帐和高优先级资金转帐的行间资金转帐系统。尽管对所进行的支付没有最小的金额的规定,但通过这些系统的平均支付额都相当大。大额资金转帐系统有时也称批发资金转帐系统。
法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所有者的法律认定。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银行或者其他发行商根据特定的条件,代表客户对第三方进行支付的一种承诺。常用于国际贸易中,以便使得资金可在国外某地抵用。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订约方(或者结算系统的参与者)到期不能全部结算债务时所产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并不是指订约方或者参与者没有偿付能力,因为他或许在以后的某一个不确定的时间能够结算其所必须清偿的债务。
损失分摊原则(或损失分摊协议)(loss sharing rule or loss sharing agreement):当转帐系统或者清算所的参与者在一个或多个参与者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进行分摊的协议:协议规定了其生效后损失将如何在有关的参与者之间分摊。
磁性墨水字符识别(magnetIC ink character recognition) (micr):一种使用特殊的micr机器可读字符的技术,通过它,文件(即支票、信用转帐、直接借记)可由micr设备自动读入以进行电子处理。参见光学字符识别(ocr)。
保证金(margin):保证金至少有两种意思。在期货/商品市场中,保证金指期货清算系统为确保偿付所要求的良好信誉储蓄(货币、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在股票市场中,保证金指从经纪人借款购买股票的客户所存的货币总和。在经纪人那里的存款等于股票的购买值与股票的抵押品价值之差。参见垫头。
入市标价(marking to market):利用当前的市场价格对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重新估价的做法。在一些情况中,未结的证券买卖合同都要入市标价,并且合同中有未实现亏损的一方在那时要对另一方的损失值转让同等价值的资金或证券。
撮合(或比较检查)(matching or comparison checking):市场参与者在交易结算之前所进行的处理,目的在于确保它们同意交易的有关条款。
汇款单(money order):用于对记名收款人汇款的工具。通常由没有金融机构支票帐户的人使用,用于支付帐单和对其他人或者公司转让资金。汇款单中存在3个法人:汇款人(付款人)、收款人和受票人。受票人通常是金融机构或邮政局。收款人可以兑现其汇款单也可提交给其开户行托收。
怎样才能娶到盖茨的女儿?
嗯,有点感觉,空手套白狼的人的确是强手,有过人之处,但是功力不够不宜提倡。
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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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 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银行卡产业链初步形成。但是,我国银行卡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用卡频率、持卡消费比例、商户普及率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乏、受理市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广普及银行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银行卡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和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用卡环境、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有效提升本国银行卡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我国银行卡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原则是: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和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相结合;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和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相结合;提高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相结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相结合。 二、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国务院正责成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银行卡条例》,要加快业务管理法规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制定相关配套规章。要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统一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银行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二)面向需求,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 1.鼓励推广公务卡。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应积极带头使用银行卡,在行政经费、差旅费等公务支出中使用银行卡支付,提高预算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 2.继续促进借记卡发展,稳步发展信用卡。进一步完善借记卡的功能,提升借记卡的服务质量,促进借记卡发展。在有效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前提下,稳妥发展信用卡。 3.拓展银行卡使用空间,推进银行IC卡应用。促进银行卡功能与其他行业应用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发展。有序规范以银行卡为介质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促进其健康发展。积极开发适合不同群体需求的品种,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5年版)新行业标准,推动银行IC卡应用的发展。 (三)促进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受理范围 1.加强受理市场建设。将完善用卡环境、推动银行卡普及应用作为当前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以市场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指导,力争至2008年,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比例达到60%左右,大中城市重点商务区和商业街区、星级饭店、重点旅游景区要全部可以受理银行卡。全国大中城市持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比例达到30%左右。 2.规范发展受理市场。明确发卡机构、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专业化服务机构等银行卡业务有关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加强对收单市场的管理,确保所有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被受理。健全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银行卡业务外包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坚持银行服务合理收费原则,综合考虑成本、利润和风险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定价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发展要求,由各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定价。为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商户刷卡消费额等因素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商业银行要科学制定银行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成本核算,降低成本。 4.提高商业企业受理银行卡普及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商业、旅游、餐饮等零售和服务行业受理银行卡。 5.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有关部门应鼓励公共事业单位积极受理银行卡,促进银行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缴费领域应用。推动民航、铁路、公路售票以及医院、学校、加油站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和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领域受理银行卡。 6.拓展人民币银行卡境外受理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人民币银行卡受理网络向境外拓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人民币卡受理业务向具有使用需求的国家和地区拓展,逐步建立人民币卡的国际受理网络。商业银行和银行卡清算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开拓人民币卡境外受理业务,切实采取措施防范汇率、欺诈、技术等各类风险。 (四)鼓励市场化竞争,增强服务意识 1.鼓励竞争,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产业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在银行卡发行、受理、信息转接、机具布放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组织参与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探索改革银行卡经营模式,降低成本,提升竞争能力。 2.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并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作为银行卡服务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要建立满足市场和客户需要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吸引商户受理银行卡和公众使用银行卡。 (五)扩大联网通用范围,提高网络运行效率 1.巩固和提高联网通用成果。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年来联网通用工作经验,将联网通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确保所有银行卡机具都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严格遵守“一柜一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抓紧完善实施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加大对按照国际规范制定的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的推广力度。商业银行发行新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该技术标准,并尽快完成现有非该标准卡的换发工作。 2.提高交易网络运行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保证内部网络和跨行交易网络的运行效率,电信运营企业要保证交易网络的通信通畅,力争到2008年,全国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6%以上。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加快刷卡消费资金到账时间。建立高效率的差错、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机制,提高差错处理效率,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实现银行卡不良信息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 2.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范银行卡伪冒和欺诈交易,建立健全银行卡案件的报备、预警及通报制度。跟踪研究国际从银行磁条卡标准向芯片卡标准转移的趋势,按照“积极应对、谨慎实施”的方针制定相关策略,并带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3.有关部门要规范银行卡的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要有效防止商业银行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卡,使其发卡数量与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相适应。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数据处理及相关业务外包的准入和监管,特别是对外资机构在国内从事相关业务的问题要有明确规定,确保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安全。 5.公安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和商业银行等部门,建立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合作机制,坚持防范和打击并重,规范和治理并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6.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安全风险管理,从技术手段、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商户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和反欺诈能力。要高度重视信用卡业务开办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可依照有关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防范信用卡风险方面的作用。要将保证持卡入安全使用银行卡作为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7.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根据反洗钱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银行卡交易监测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和技术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和跨境转移非法资金。 (七)制定产业激励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1.研究出台财税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金卡金税工程合作。推动金卡和金税工程间的信息交换,促进信息资源与技术服务共享。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具有受理银行卡功能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3.引导企业降低通信成本。信息产业部鼓励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银行卡交易通信收费进行优惠。 4.支持与银行卡相关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支持与银行卡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类通讯、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认定,有关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银行卡相关的各项技术和业务创新的专利保护。 (八)加强银行卡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做好推广普及银行卡以及防范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公众普遍掌握银行卡基本常识、积极作用和用卡安全知识等,增强参与、支持银行卡以及预防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 银行卡产业发展牵涉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银行卡产业发展对改善支付环境、扩大消费、防止偷逃税款、维护市场秩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2006年底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全面对外开放,我国银行卡产业面临较大挑战,必须利用有限的时间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lO年上海世博会对完善用卡环境也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银行卡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指导本地区银行卡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银行卡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和推动本地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
浅析《政府采购法》中询价采购的风险及防范
浅析《政府采购法》中询价采购的风险及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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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在响应用户需求,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它适用于采购货源丰富、价格变化弹性不大且技术标准规范的货物。但与招标采购相比,询价采购在程序的规范性、组织的严密性上还存有不足,这为采购机构实施询价采购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在询价采购的各个环节上科学预测采购风险,合理制定防范措施,以保证询价采购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 |
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技巧
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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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出台了,其中有很大的篇幅是关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行为的。招投标的方式已经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商业行为,也是政府采购的多种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而且入世以后,中国的政府采购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完全对国际公开,其中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更积极地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而且要加大国际范围的招投标。可见,国内政府采购招投标将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这是大势所趋,掌握专业的招投标知识和技术就显得尤为迫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